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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7.08.17
立委提案修民法 改採限定繼承
【薛孟杰/台北報導】

現行民法採當然繼承(概括繼承)為原則,應用到現實社會卻出現問題,立委李復甸因此呼籲司法機關,應修改民法繼承篇,將繼承原則改採「限定繼承」。法務部則表示,已研擬修改民法繼承篇,明年三月會正式向立法院提案修法,但繼承制度修改牽連甚廣,法務部將力求配套完善。

繼承法該不該將現形的以概括繼承為原則,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親民黨立委李復甸昨日舉行公聽會。

受邀出席的當事人,都是因為債務人死後,因為概括繼承原則,導致債務人親戚,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受到牽累,背上無法償還的債務。

針對這些「天上掉下來債務」的例子,每天實際面對個案審理的高雄地院法官陳業鑫坦言,他在法庭裡曾聽過數十件類似的案例,尤其卡債風暴後,情況更嚴重。因此,他很早就建議戶政機關,希望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時,能肩負相關法律告知責任,但戶政機關置若罔聞,他自嘲「法官說的話也一樣沒用」。

由於求助行政機關不被受理,他建議司法機關應修法將繼承原則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對此,立委李復甸、雷倩及多位與會學者,都表示贊同。

對於學者與立委一面倒的要求修改繼承法,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鍾瑞蘭科長表示,法務部已研擬修改民法繼承篇,並辦公聽會,廣邀學者研討,預定明年三月正式向立法院提案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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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esinblog.blogspot.com/2007/09/blog-post_18.html
2007-09-18
全面限定繼承 不須清算財產
由於現行繼承法採取「當然概括繼承」主義,使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導致許多欠缺法律知識的弱勢民眾,無法適時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避險,造成許多家庭悲劇,是以筆者與幾位學者先進,倡導修改民法繼承編,填平因法律知識落差造成的陷阱,達成每位民眾立足點起碼的公平。

惟據報載,法務部修法小組對於民法繼承編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主義,仍持反對意見。其理由不外採取全面限定繼承,將導致社會金融交易秩序,陷於空前混亂,金融機構將因債權風險增加,緊縮授信,一般民眾受害將遠大於有無繼承遺產問題,而全國一年至少有十到十五萬家庭(以年平均死亡人數估計)將因而需要向法院辦理財產清算,社會與司法都將付出難以估計的成本。可以說,全面限定繼承的開始,就是全民隨時要走法院的開始;辦理家庭財產清算將成為「全民運動」,獲利的可能是律師、會計師等行業,一般家庭與民眾,則將是大災難。惟據筆者幾年來之民事、家事審判經驗,及目前從事之民事執行程序觀之,法務部修法小組之專家學者之顧慮,乃屬不必要且多餘。

首先, 所謂金融交易秩序的混亂,實屬無稽之談,反而現行之概括繼承主義,與金融業貸款之徵授信原則完全相悖。銀行業在貸款予借款人前,係採取所謂5P原則--即評估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授信透視(Perspective),完全沒有針對繼承人本身的信用條件予以評估,而現行繼承法卻使繼承人實質上等同於被繼承人之「連帶保證人」,不當擴張繼承債務之債權保障;況縱使改採限定繼承,繼承人仍須以其繼承之被繼承人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亦即仍以原本銀行授信時所評估之被繼承人信用狀況,作為其債權之保障。另外,以目前全球金融業最活躍之美國而言,其全國50州之繼承法,均採取類似「限定繼承」主義之立法例,亦即僅以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而與繼承人本身之固有財產無涉,亦未聽聞該國因此產生任何金融交易秩序之混亂。實則金融交易秩序混亂之罪魁禍首,往往就是金融業者本身不負責任之放款政策,甚至是經營者之操守瑕疵,如我國之中華銀行淘空案,美國之次級房貸風暴,均為著例,此均與「限定繼承」法制無關。

其次,所謂一年有十萬至十五萬家庭,將因「限定繼承」法制之故,進行清算云云,亦屬危言聳聽。事實上,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有財產的被繼承人,本來就負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實質上也就是有清算遺產之義務,在現制下,也沒有造成任何窒礙難行之處。況且,在法制設計上,亦無清算遺產之必要,因而目前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每位民眾的財產均有完善的歸戶資料,有較高價值需要登記的動產、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存款等,無所遁形,改成當然的限定繼承制,債權人仍可對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求償,而遺產歸戶資料就是最好的依據,所以這些遺產清算資料可以繼續由稅捐稽徵機關掌管,不會加重法院的負擔,遇有遺產債權人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再由法院民事執行處調閱遺產歸戶資料即可。如遇有某項特定財產是否屬於遺產之爭議,再由遺產債權人與繼承人依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提起意義之訴或確認之訴解決,亦不至增加法院負擔。

綜觀各界反對修法改採「限定繼承」之理由,其實均與「繼承」毫無關連。在司法實務上,清償債務案件有百分之七、八十之債務人均逃逸無蹤,避不見面,實質上與債務人死亡無異,亦未聞有專家學者呼籲立法對此類案件進行財產清算,以保障債權人,金融秩序亦未因此陷於混亂,徵信亦未因此緊縮。修改民法繼承編,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而不會使民眾因為法律知識之有無,而有幸與不幸之區別,實乃吾輩法律人責無旁貸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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